各縣(區)民政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社會事務局,局屬各相關單位,局機關各相關科室:
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1〕20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等15個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21〕38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孤兒保障制度,引導孤兒成年后積極平穩回歸社會,幫助其自立、自強,維護孤兒發展權和社會參與權,保障其合法權益,現就做好我市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安置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安置對象
我市兒童福利機構供養且具有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或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年滿18周歲的孤兒。
二、安置原則
(一)“誰送養誰安置”的原則。對能確定送養地(送養前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的孤兒成年后,由送養地(送養前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按照職責進行妥善安置。
(二)“棄嬰撿拾地安置”的原則。對不能確定送養地(送養前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的孤兒成年后,根據棄嬰撿拾證明,由出具棄嬰撿拾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按照職責進行妥善安置。
(三)統籌安置的原則。不能確定送養地(送養前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也沒有棄嬰撿拾證明的孤兒成年后,由市民政局分類統籌安置到市級供養服務機構或進行社會安置。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社會安置和機構安置。
(一)社會安置,是指經過綜合評估具備回歸社會所需的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孤兒成年后,與兒童福利機構解除供養關系,由兒童送養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或撿拾地所屬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負責安置或經市民政局統籌安置,進入社會生活。
(二)機構安置,是指因病、因殘或其他特殊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無法獨立生活的孤兒成年后,根據具體情況安置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進行供養照料。
本通知所稱供養服務機構,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為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機構(含公辦、公建民營、民辦等符合供養條件的服務機構),包括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醫院、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具備照料服務能力的機構。
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和實施兒童發展規劃。市兒童福利院在孤兒入院后,按照兒童養、治、教、康、置的工作要求,針對不同類型的孤兒制定發展規劃,引導他們樹立自強自立的品格,養成良好的生活行為習慣,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培育生存技能,為成年后的安置打下基礎。每年8月,市兒童福利院將次年成年擬安置的孤兒信息書面函告相關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以及供養服務機構。
(二)進行安置評估。市兒童福利院在孤兒成年前一年內,組織專家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對孤兒的生活自理能力、勞動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狀態等情況開展評估工作,將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安置申請審批表,于每年8月前報柳州市民政局審批。
(三)做好移交工作。市兒童福利院按照市民政局批復意見,做好孤兒成年后移交工作。
1.解除供養關系。市兒童福利院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后,在1個月內及時與其簽訂解除供養關系協議;仍在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就讀的孤兒成年后,市兒童福利院可按其畢業時間簽訂解除供養關系協議。解除供養關系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2.辦理離院手續。解除供養關系協議生效后1個月內,市兒童福利院應為孤兒主動辦理離院手續,將其由兒童福利機構移交至所屬縣、區(新區)民政部門安置或相應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同時將孤兒的成長檔案資料及個人財物一并移交,并將交接手續及相關材料各自留存歸檔。
3.辦理戶口遷移。解除供養關系協議生效后2個月內,市兒童福利院、縣、區(新區)民政部門和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協助孤兒在安置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完成戶口遷移工作。
4.完成檔案整理。解除供養關系協議生效后2個月內,市兒童福利院及時完善相關業務檔案和兒童檔案,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減員操作。
(四)落實安置保障政策。
1.基本生活保障。所屬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對接財政部門,落實孤兒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對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要依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出現以下情況的,經市民政局核準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屬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負責安置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1)送養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或撿拾地為市區的孤兒,成年后經評估無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無法實現社會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由送養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或撿拾地鄉鎮政府(街道辦)審核認定后,轉到各城區(新區)承擔兜底保障職能的養老機構集中供養,若城區(新區)承擔兜底保障職能的養老機構尚未投入使用的,由所屬城區(新區)報市民政局批準后轉到市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個別情況特殊的,由城區民政部門向市民政局專項報告,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協商解決。
(2)送養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或撿拾地為縣份的孤兒,成年后經評估無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無法實現社會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由送養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或撿拾地鄉鎮政府(街道辦)審核認定后,安置到縣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3)社會安置后意外致殘或患重特大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的,安置到市、縣社會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務的機構。
(4)經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診斷患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市、縣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或其他提供照料服務的機構。
(5)成年后經評估無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無法實現社會安置且患有傳染疾病的,所屬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為其聯系傳染病醫院進行治療和照料。
2.住房保障??h、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對接住建部門,為孤兒成年后申請住房或住房救助。
3.教育保障??h、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對接教育部門,為孤兒成年后提供平等就讀機會并落實教育救助相關政策;成年前已就讀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普通全日制??茖W校、高等職業學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的孤兒,成年后轉介安置到所屬縣、區(新區)供養服務機構生活,所屬縣、區(新區)要按時給其發放孤兒助學金,落實其他教育救助政策,直至其完成學業。
4.醫療康復保障??h、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對接醫療保障部門,為孤兒成年后提供醫療康復服務,按照相應的救助類別享受相關醫療救助待遇。
5.就業保障??h、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對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孤兒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就業救助等幫扶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指導監督。市民政局建立通報督辦機制,督導各縣、區(新區)、各相關單位孤兒成年后安置工作,將工作情況納入民政工作綜合督查考評內容。市民政局兒童福利科、養老服務科、社會事務科、社會救助科負責指導和督促市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和社會福利醫院按照職責做好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安置的相關工作;協調市級相關部門落實孤兒成年后的相關保障和救助幫扶政策。
(二)落實屬地責任。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把孤兒成年后安置工作納入當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點內容抓落實,充分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協調機制作用,聯動財政、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人社、醫保、殘聯等相關部門,解決孤兒安置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醫療康復保障、住房保障、就業保障等問題。
(三)加強溝通協作。各縣、區(新區)、各相關單位要加強溝通協作,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積極作為、互相配合,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確保安置落實到位,切實避免因安置不妥導致孤兒成年后生活無著甚至出現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事件。
(四)加強跟蹤回訪。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要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安置工作結束后第一季度內,及時跟蹤了解孤兒成年后安置狀況,半年后進行回訪,一年后進行評估,跟蹤回訪情況應記錄在冊,建立回訪臺賬。要建立長期關愛幫扶機制,指導督促安置地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每季度開展一次走訪探視,動態掌握孤兒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狀況,進行“一對一”個案幫扶,提供心理關愛、信息咨詢、資源鏈接等服務,解決孤兒的困難和問題,幫助孤兒適應并融入社區生活。三年內若遭受重大變故,經綜合評估不再適合獨立生活的孤兒成年后,按規定落實相關社會救助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暫定3年;若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條款有抵觸,依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社會安置應具備的能力和條件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視為具備一定的獨立生活能力:
(一)無智力殘疾或精神殘疾;
(二)生活可以自理,即無需他人照料能夠獨立(或借助輪椅等器械)處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務;
(三)有獨立思考和理解表達能力。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視為具備一定的社會適應能力:
(一)能夠獨立進行消費、投資等基本經濟活動,有一定的理財能力;
(二)有基本的社會交往能力,能較好地處理人際關系;
(三)有基本的情緒管理能力,能夠承受一定的心理壓力;
(四)有基本的勞動能力,通過培訓能夠選擇從事某種職業;
(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個人保護能力,遇到突發情況時有緊急避險意識。
附件2
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申請審批表
申請單位:????????????????????????時間: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身份 證號 | ||||||||||||
送養地(送養前居住地或父母戶籍地)所屬縣區 | 撿拾地所屬縣區 | |||||||||||
身體 狀況 | 健康(打√) | 受教育情況 | ||||||||||
殘疾 | 類別 | 等級 | ||||||||||
安置 類別 | (社會安置/機構安置)(打√) | 安置地 | ||||||||||
本人意見(有民事行為能力孤兒) | ||||||||||||
評估 意見 | (含兒童具體情況) ? ? 評估小組(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兒童福利機構安置意見 | ? ? ? ? 經辦人: ???????????負責人: ???? (蓋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相關業務科室意見 | 兒童福利科 | 養老服務科 | 社會事務科 | |||||||||
? ? ?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 ?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 ?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安置意見 | ? ? ? ? 局分管領導(簽字): ???? ??????(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兒童福利機構、安置接收單位、市民政局各留存一份。簽名處需手寫。
附件3
編號:?
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安置通知書
×××縣(區、新區)民政局(或×××單位):
×××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兒童×××,性別:××,身份證號×××。于×年×月×日由你縣(區、新區)×××單位送入機構養育?,F已年滿18周歲,經兒童福利機構初步評估、主管民政部門安置工作組審核,并征求本人意見,適合社會安置(機構安置)。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請你縣(區、新區)或單位收到本通知書后,于×個工作日內將×××接回,做好安置工作。
?
?
×××民政局(蓋章)
年??月??日
?
注:此通知書一式三份,主管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接收安置的民政部門或單位各留存一份。